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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虑到我国法学本科生的生源性质、大学的博雅教育使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政策,法学本科教育仍应是通识教育基础之上的职业教育而非纯粹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也没有必要与司法考试完全对接,但需要采取必要的适应性措施消除当下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2.
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历来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职业界所举办的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立足于培养法律职业者,实质上就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所以,本科法学教育只能是职业教育。②有权威人士认为,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元性特征。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含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大学本科… 相似文献
3.
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俊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26(6):68-70
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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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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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6)
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很好地连接在一起,解决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脱节的问题。同时,司法考试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与探求知识为旨求的教育内在地具有一定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宰制,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改革,注重实践能力的精英化教育培养。我国的司法考试要在内容、形式以及报名资格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改革,这样就可以在不回避司法考试的情况下突破这种宰制,使得法学教育不失其原有的本色。 相似文献
6.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7):106-108
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弊端,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为通识教育。高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应将传统法学本科教学与农林特色专业结合起来,创新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实践教学环节,培养真正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农林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7.
法学教育既有通识教育,又含职业教育;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B&L)应定位为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功能由职业培训机构在后本科阶段完成。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高等法学教育仍应保持精英教育的特点和内容。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应符合精英教育标准,应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西化教育与传统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结合,这是我们应该秉持的法学教育理念。高校必须以上述理念为指导,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制、法律职业培训等各个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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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西化教育与传统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结合,这是我们应该秉持的法学教育理念.高校必须以上述理念为指导,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制、法律职业培训等各个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相似文献
10.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风格迥异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特性,我国学者纷纷时我国法学培养目标进行了有益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融入多元化职业教育,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撑,这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培养方向.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双学位教育也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双学位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司法考试可以作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环节之一;正确认识法学双学位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改善法学双学位教育和改革司法考试方式,实现法学双学位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2.
司法考试的确立,是对各高校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认证,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展开: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13.
袁岳霞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90-94
从我国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作为地方法学院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在日益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凸显地方法学院校的特点与优势,有必要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契机,改革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
14.
黄瑛琦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3,(2):149-155
通识教育不以职业和实用为价值导向,而是注重培养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学生未来终身受益的能力和素养,有别于专业教育而又与专业教育相互渗透。通识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构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双重主题。通识教育对法学本科教育起着引领作用,根据在于,法学专业教育是通识教育有机体的组成部分,通识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主导技艺”,通识教育推动法学专业教育的精进。通识教育引领法学本科教育的路径包括人文主义理念的引领、思想政治方向的引领以及通识课程体系的引领。 相似文献
15.
朱全宝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104-108
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否深刻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从历史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的法学教育发挥着桥梁、导向和检验功能。从现实看,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究其原因,既有法学教育自身的问题,也有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未来应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从推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两个方面着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衔接、彼此互动,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相似文献
16.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制约了法学本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明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打造重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文环境、体制环境和物质环境,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在法律职业化趋势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教学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突出表现为大众的法学教育无法应对职业的司法考试。通过对中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分析,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融合为目标,对法学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知教学方式进行重新的定位,以期在法学教育中构建素质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模式。 相似文献
18.
构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已经导致毕业生供求比例严重失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的这种窘境更加突出。因此,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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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统一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有引导作用,亦有负面的冲击。法学教育要积极改革,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尽力拉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间隔时间,司法考试内容宜多元化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