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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 3月 17日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该法 ,卫生部于 1998年以 5 3号令发布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其中第三十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九条…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江苏省规定,营业性的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1996年对两起作  相似文献   

3.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节提出了“听证程序”的概念,这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同时也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制约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准司法救济”,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试结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探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以供商榷。1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等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相似文献   

4.
<正>《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42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不相同。因此违法主体的性质认定对于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显得十分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人的经济性质日趋复杂,对其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卫生行政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本文试就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的认定作一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行使监督执法权。在对相对人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进入听证程序 ,必须组织听证。目前 ,国家尚无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 ,实际上存在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和体会 ,供同道参考。1 听证前的准备1.1 听证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之前 ,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  相似文献   

6.
<正>2001年5月20日,某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员对某酒店(是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职工宿舍楼(物业管理由酒店负责,属非经营性)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没有取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水。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证实该酒店职工宿舍楼的二次供水设施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这一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某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该酒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承办监督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笔者认为该酒店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罚款额不到10 000元,不应适用听证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的事先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7.
<正> 1 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8类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有以下方面:1.1 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起诉,卫生行政处罚所查处的相对人违法事实应准确无误,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有根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实施的步骤、形式、期限等要求。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30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也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8.
<正> 1 此次发布的《规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令规章 在最近两年来的公共卫生学术刊物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已施行的,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文书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内容有多篇论文进行过讨论,特别是对其中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的文书内容,提出了非常严肃、非常认真的评论。普遍认为应当尽快制定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规范文书。特别是在此之前从未提出过的“处罚前告知”和“听证权及听证告知”这两个重要的行政处罚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9.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行政执法的实际,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实施听证程序的目的、意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的程序等进行了有益的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执法的载体,论述了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正确适用,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处罚程序提供了法学科学的借鉴价值,对今后的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为了探讨没收处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作者通过对五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结论:较大数额没收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且具体数额可以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2.
申济丰  余允杰 《肉品卫生》2004,(11):24-25,27
听证,指通过立法赋予管理相对人在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之前,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对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提出异议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它是法定陈述权与申辩权的重要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听证程序既是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行政处罚文书作为行政执法的载体,论述了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 序和听证程序的正确适用,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处罚程序提供了法学科学的借鉴价值,对今后的行政执法具有 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1996年9月,我市某公司卤味专卖店经营被致病菌污染的烧烤禽制品,造成31人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拟给予罚款2.5万元和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即表示要求举行听证会。现报告如下:1.案例简介1996年9月23日,某工厂向某卤味专卖店购买叫化童鸡等烧烤禽制品,职工食用后陆续发生吐泻病人。经调查21户家庭,共83人就餐,发病31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呕吐伴腹痛、腹泻等症状。平均潜伏期3小时。经统计学分析,进食与未进食“叫化童鸡”的罹患率之间有极显著性差异(P<0.01),并在中毒者食剩的一份“叫化童鸡”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简称金葡菌)。表明某公司卤味专卖店销售的“叫化童鸡”是引起本次食物中毒的原因食物。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者特有的临床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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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5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该工地食品加工工艺流程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提出了整改意见,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整改。2002年8月20日,卫生监督员复查发现,该工地对所提整改意见没有落实,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经卫生局合议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处罚中民主法制化的重要表现。笔者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政听证的实践,就卫生行政听证中证据提供时间的有关问题,即听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卫生行政机关是否接受;听证程序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认为需进一步补充收集有关证据,对补充收集的证据是否还要恢复听证;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提供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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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介绍1 999年 7月 2 8日 ,参加江苏省某外贸会议的代表及工作人员 1 6 7人在如皋市某宾馆共进晚餐 ,从 7月 2 9日凌晨起其中 45人出现腹痛、腹泻等相似症状 ,市卫生局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 ,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经 3名食品卫生副主任医师评定 ,于 8月 30日作出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认定。在取得相关证据后 ,市卫生局决定对该宾馆进行行政处罚。因拟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市卫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于 9月 9日向该宾馆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月 1 6日该宾馆提出听证申请 ,…  相似文献   

18.
从三个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机关在听证认识上的误区进行分析。针对《行政处罚法》存在的缺陷,提出适当扩大听证范围、完善第三人申请参与权、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质证方法、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排除性条件等六项完善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为“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他任何行政处罚主体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所谓“一事再罚”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的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  相似文献   

20.
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处理较轻的违反卫生法规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简易处罚具有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便于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的特点,因此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应用较为广泛。笔者综合分析某卫生监督机构2007年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的50起案件,对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节省卫生行政执法成本和资源,提高卫生行政效率,探索和提高简易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简易处罚程序的基本要素、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5个要素:(1)适用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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