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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食物中毒案的发生谈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敖志雄,林晶,林蔚.由一起食物中毒案的发生谈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刑事责任[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0,6(5):56-57.
作者姓名:敖志雄  林晶  林蔚
作者单位:福建省卫生防疫站,福州,350001
摘    要:1997年11月2日福州市某学校召开运动会,中午有880人食用某小吃店制作的盒饭,之后在3~24 h有295人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等临床症状,住院46人,罹患率达33.5%.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检查、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确认该案为一起食用污染了副溶血性弧菌的快餐盒饭引起的食物中毒.鉴于本案造成的食物中毒影响较大,性质恶劣,某区法院依据<刑法>于1998年1月9日对该小吃店业主张××和厨师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年,罚金2 500元;判处叶××有期徒刑半年,罚金2 500元;赔偿金78 000元.

关 键 词:食品卫生法  刑事责任
修稿时间:20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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