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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基于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的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卞建林,廖森林.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基于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的比较分析[J].学术交流,2012(9):59-64.
作者姓名:卞建林  廖森林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北京,100088
2.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未决羁押严重背离无罪推定原则,但在我国却极为盛行。西方成熟的做法是限制未决羁押的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是减少未决羁押的有效路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比例过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不华也不实,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正向规定,穷尽式的肯定情形与案件形态的多样性之间、有限的制度供给与无限的案件需求之间产生巨大鸿沟,唯有彻底颠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才能改变过度未决羁押的现状。将符合条件方可取保候审改为符合条件才能羁押,如司法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其未决羁押的合法性。在实体上,为平衡取保候审的积极适用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之间的冲突,应当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在法域背景上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且两地在刑事司法正当程序方面蕴含优秀经验,我国应当借鉴香港和台湾地区保释制度规定,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关 键 词:未决羁押  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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