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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谈本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的例外
引用本文:张秀玲.对"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谈本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的例外[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2002,21(5):74-77.
作者姓名:张秀玲
作者单位:张秀玲(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对于单位职工创作的作品,首先应当分清是职务创作还是非职务创作.对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因单位介入程度不同而不同.单位介入程度低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创作者个人享有.反之,著作权则归单位享有.本文所阐述的另一大问题是关于著作权的例外.笔者认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立体艺术作品进行平面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进行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关 键 词:"东方醒狮"  著作权  归属  例外
文章编号:1001-4373(2002)05-0074-03
修稿时间:2002年8月10日

Legal Reflection on the Disputable Case about the Copyright of"Waking Lion of the East"--Discussion of the Bownership of the Works' Copyright and the Exception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Ca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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