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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五”水利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摘    要:2000年2月19日,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召开。会上,提出了我国“十五”水利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一,加强以大江大河治理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一是重点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Ⅰ、Ⅱ级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以及其他重要堤防建设。基本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武汉等重点防洪城市以及洞庭湖、鄱阳湖、重要支流的Ⅰ、Ⅱ级堤防的加高加固和隐蔽工程、干流河势控制等工程建设,使长江干流重点堤防达到流域规划标准。完成规划确定的黄河下游堤防加高加固任务,结合河势控制和淤背固堤,逐步形成“相对地下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治理淮河、太湖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松花江、海河、辽河、珠江治理规划中的重要堤防及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建设任务。二是重点加强长江、黄河等江河干支流防洪控制性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兴建嫩江尼尔基、淮河临淮岗等主要江河干支流控制性工程。三是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国家确定的第一、二批重点病险水库中未完成的3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其他148座重要的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四是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通过调整蓄滞洪区规划,做好长江、黄河、海河、淮河、松花江流域重点蓄滞洪区的安全设施和蓄滞洪设施建设,保证重点蓄滞洪区能够按计划运用。五是城市防洪建设。按照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在做好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以国家确定的31座重点防洪城市为重点,全面推动未达到国家规定防洪标准城市的防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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