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普案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局限性及对策 |
| |
引用本文: | 王希.从德普案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局限性及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07(2):81-84. |
| |
作者姓名: | 王希 |
| |
作者单位: |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南宁,530007 |
| |
摘 要: | 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已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措施力度不够;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手段单一,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问题。对此,可通过立法深化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健立健全财会信用制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赋予行政部门相应取权,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
关 键 词: | 德普案 商业贿赂 立法现状 法律缺失 法治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7)02-0081-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8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