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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沟林业局水泥厂扩建工程劳动卫生学评价
作者姓名:张玉珠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4300
摘    要:一、评价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上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关 键 词:劳动卫生学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扩建工程 水泥厂 林业 建设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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