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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
作者姓名:
杨艳丽
作者单位:
定边县乱井子机械林场,陕西定边718600
摘 要:
<正>1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法律属性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农民个体,决策权归属农民集体产权,通常被定义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因此,明确集体林有即指共同所有人基于某种关系不份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总有是指多数人所结合的一种共同体,按照团体内部的一定规则,所有物的管理、处分等支配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分别属于团体成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将集体林所有权界定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作为共同所有人的农民个体
关 键 词:
集体林
农民集体
使用收益权
所有权人
主体改革
共有人
共有物
法律意义
集体成员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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