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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标函[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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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更好地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强制性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实施《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1从199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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