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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未遂”的思考
作者姓名:黄征  周铭川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通说认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可以构成教唆未遂。实际上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 唆行为一实施完毕,即应构成教唆既遂。据刑法第29条规定,构成第1款的只具有从属性;构成第2款的只具有独立 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

关 键 词:教唆未遂  行为犯  从属性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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