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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
作者姓名:杜志勇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政策法规处
摘    要: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抵触,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什么是抵触,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看法并不尽一致,值得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一、什么情形应视为抵触?一般认为,下述几种情形应视为抵触:(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赋予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禁止、限制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除的;(3)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以外,创设或扩大处罚权限的;(4)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应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也违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宗旨。二、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执行不抵触原则不意味着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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