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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开发中的立法
引用本文:陈传德,吴丽萍.论西部开发中的立法[J].当代法学,2001(6).
作者姓名:陈传德  吴丽萍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副教授邮编710064(陈传德),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邮编710064(吴丽萍)
摘    要:一、西部哥发立法先行的必要性 20世纪60年代,美国也加强了对开发地区及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在以往的《鼓励西部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日本为了促进地区开发,也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孤岛振兴法》、《山村振兴法》等。英国在地区开发中也制定过《工业配置法》、《产业开发法》等。使其开发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和推动其开发国策的有力贯彻,并都取了显著效果和效益。 我们可以将西部开发与东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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