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民间借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引用本文:王伟革,毋国庆.民间借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J].河南国土资源,2014(3):46-47.
作者姓名:王伟革  毋国庆
作者单位: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  民间借贷  国土部门  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证  抵押权人  充分条件  资料审核  债权债务合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