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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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文波.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J].比较法研究,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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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文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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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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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司法规则制定权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建构研究》(13CFX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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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诉系属后,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同一且诉讼标的同一时,前后两诉案件即为同一,此时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出于诉讼经济计,同时为避免矛盾判决并维持司法秩序的统一,此徒增对方当事人讼累之后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并不合法。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消极诉讼要件,由法院依据职权为调查,毋庸当事人主张,并采职权探知主义。于重复起诉时,后诉虽不合法,但处理方式则视情形而定,即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时裁定不予立案,而在立案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后诉、裁定合并审理或另行指定辩论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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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系属 重复诉讼 诉讼要件 职权探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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