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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法律类型选择:一种回应型法
引用本文:穆虹.经济法的法律类型选择:一种回应型法[J].山东社会科学,2007(5):119-120.
作者姓名:穆虹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出现的。经济法所担负的这一社会任务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性质,要求其不但要准确进行价值选择,更要有恰当的法律类型来组织与安排它的结构和内容。回应型法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的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强调法律的能动性,在法律调整中同时关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恰恰与经济法法律性质和价值追求相契合。因此,回应型法是经济法进行法律类型选择的必然之选。同时,如何在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中体现回应性,也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 键 词:回应型法  法律类型选择  经济法的干预性  经济法的实体正义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5-0119-02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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