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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引用本文:李凌云.退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J].上海劳动保障,2002(18):35-35.
作者姓名:李凌云
摘    要:为了使用人单位招工、退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制定了《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该试行办法作了修订。该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除应根据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根据  使用人  试行办法  法定义务  劳动者  劳动局  劳动力市场  招工  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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