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 |
引用本文: | 李凌云.退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J].上海劳动保障,2002(18):35-35. |
| |
作者姓名: | 李凌云 |
| |
摘 要: | 为了使用人单位招工、退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制定了《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该试行办法作了修订。该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除应根据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根据 使用人 试行办法 法定义务 劳动者 劳动局 劳动力市场 招工 劳动合同关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