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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对死胎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焦霞诉北京航天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引用本文:王晓艳,邢丽华.产妇对死胎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焦霞诉北京航天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J].医院院长论坛,2007,4(4):38-41.
作者姓名:王晓艳  邢丽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10分,原告焦霞因停经40+2周,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由旧宫医院转入航天总院。入院时查体:血压180/140mmHg,胎心0次/分,腹部浮肿(+++)。诊断为“先兆子宫破裂,相对头盆不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孕4产3孕40+2周临产,巨大儿,胎死宫内”。航天总院急诊行剖宫产术。3月4日3点18分,手术娩出一男死婴,其全身高度浮肿,呈青紫色,似唐氏儿外貌。

关 键 词:损害赔偿案  航天  法律保护  医院  所有权  医疗  北京  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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