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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2条的法理阐释与规范意蕴
引用本文:许中缘,李治.《民法典》第992条的法理阐释与规范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5):91-105+237-238.
作者姓名:许中缘  李治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VRC175);
摘    要: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关 键 词:《民法典》第992条  人格权  伦理性  社会性  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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