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2条的法理阐释与规范意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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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中缘,李治.《民法典》第992条的法理阐释与规范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5):91-105+237-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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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中缘 李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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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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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VRC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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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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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第992条 人格权 伦理性 社会性 商事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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