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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摘 要: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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