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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制度及其实践
引用本文:何思萌. 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制度及其实践[J]. 当代金融研究, 2023, 0(4): 133-147
作者姓名:何思萌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司法制度的传承与创新”(项目编号: 2022THZWJC18)
摘    要:为求促法律适用之统一,民国时期制定有“变更判例”之制度。如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颁布的《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等文件,规定若案件裁判与先例有异,可以召开变更判例会议。常见的变更判例理由包括旧例与立法旨意不符、留存旧例将造成适用混乱等,但鲜见有变更之实践。囿于变更判例程序严格,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常“以立替改”,通过创设新的判决例或解释例、废止旧例等方式,虽未对判例进行变更,然在实质上起到了变更判例之效果。“北平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委员会曾尝试变更判例,但是覆盖面小、持续时间短,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和拘束力,所变更之判例未能得到承认。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之实践在正当性、拘束力和溯及力上,缺乏明确的定义。

关 键 词:判决例、变更判例、解释例、统一法律适用

The Legal Precedent Revise System and its Practic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e Simeng. The Legal Precedent Revise System and its Practic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J]. , 2023, 0(4): 133-147
Authors:He Sim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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