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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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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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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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中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存在形态,强调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证明了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由此为人身关系无论在重要性上还是逻辑上都先于财产关系的结论提供了前提。完成此文后,我又对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中的存在形态进行了研究,得到的基本认识是: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前者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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