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中法律关系的新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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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茁.《职业病防治法》中法律关系的新特点[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5):52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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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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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1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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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调整和规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中 ,具有新的特点。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职业卫生病防治中的法律关系展开讨论。1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政法律关系1 1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政法律关系组成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职业病防治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 ,由国家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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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关系 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法 |
文章编号: | 1001-0580(2002)05-0527-01 |
修稿时间: | 200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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