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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三阶期望:家庭、社会和法律
引用本文:徐靖,陶文泰.家庭教育的三阶期望:家庭、社会和法律[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3(2):47-55+69.
作者姓名:徐靖  陶文泰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学前教育法》立法研究:理念、对象与责任”[19YJA820046];
摘    要:在作为共生共同体的家庭中,家庭教育以“共生”为首要目标,受生殖期望、生产期望和声誉期望的共同引导,家庭教育最终服务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物性有序联合。在家庭进入共识共同体后,以收入期望、知识期望和规范期望为基本样态的社会期望开始引导家庭教育;但受此引导的家庭教育无法摆脱功利化、唯科学主义裹挟等问题,更无力应对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被法治化后的法律期望因应而生。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家庭期望已日渐式微,社会期望产生诸多消极影响,法律期望因与亲权冲突而功能受限。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教育期望进行立法整合,即在保留家庭教育期望“自留地”的同时,扩充家庭教育的定义范畴和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

关 键 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期望  家庭期望  社会期望  法律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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