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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引用本文:刘文丽.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23-26.
作者姓名:刘文丽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0
摘    要: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执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但仍然坚持“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包含“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2个方面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适用“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而法院则遵循“停止执行为原则”。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应侧重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行政行为  停止执行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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