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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论
引用本文:张安毅,上官文庆. 物权行为论[J].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3(4): 58-61
作者姓名:张安毅  上官文庆
作者单位:1.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1)概念上,登记或交付应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方式是为对物权行为效力予以干预和评价,而法律行为成立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应为其生效要件。(2)性质上,物权行为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存在着独立的、客观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3)关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或无因性,本文主张物权行为应采有因性,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有因性并存并不矛盾,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由公示公信原则代替,而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无实质联系。

关 键 词:物权行为  生效要件  有因性
文章编号:1009-3729(2002)04-0058-05
修稿时间:2002-06-09

On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Abstract:
Keywords: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the effective factor of real right act  kausale gescha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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