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机监理经纪人”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马爱华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在乡镇农机站普遍撤并、农机管理员名存实亡的大形势下.如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源头管理职责,一直是摆在各地农机监理部门面前的课题。近年,江苏省淮安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积极探索,通过扶持发展“农机监理经纪人”,搭建农机监理部门与机手之间的联系桥梁,增加联系纽带,在开展集中检审、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强化源头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关 键 词: | 农机监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经纪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农机部门管理 源头管理 乡镇农机站 执法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