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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行为中告知问题的学习与思考
作者姓名:宋华  黄涛  陈文敏
作者单位: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告知”对医疗主体是法定责任 ,鉴于其在医疗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结合医疗主体所处的特定地位 ,本文就临床医疗行为中履行告知义务涉及的知情同意权法定内涵、告知标准、告知范围、告知主体、告知要求等问题进行探讨 ,旨在提高医疗主体对此问题的明晰认识 ,促进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更有效履行。1 目前我国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内涵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 5 5条规定 :意思表示真实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5 8、5 9、61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 ,胁迫…

关 键 词:医疗行为 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
文章编号:1008-1372(2003)10-1433-02
修稿时间: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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