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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摘    要:(198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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