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论法制性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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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锦国
,丁家军.试析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论法制性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本质属性[J].农机具之友,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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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锦国 丁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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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职权等更加明确,职责范围更加具体,农机监理的法制性本质也更加突显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农机监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其行为必须更加规范,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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