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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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志华.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J].中国医院,2004,8(3):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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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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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100054,北京丰台区佑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大厦20K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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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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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4年1月26日 |
A study on several issues of legal precedent in appli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 version on proof ci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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