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口腔麻醉专业3·口腔病理专业4·口腔影像专业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