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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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宇.刍议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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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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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山东 临沂 276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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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何种主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诉法采取了模糊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这是由其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决定的,具有历史的文本依据,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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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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