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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
引用本文:林宇.刍议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作者姓名:林宇
作者单位: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山东 临沂 276034
摘    要: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何种主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诉法采取了模糊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这是由其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决定的,具有历史的文本依据,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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