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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徐蓉,沈璐.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运用[J].中国药业,2004,13(3):7-7,10.
作者姓名:徐蓉  沈璐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江苏,南京,210009
摘    要: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正式颁布施行.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制化轨道,能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使得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实施.行政应急性原则也是我国药品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试探讨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药品应急机制,以从容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关 键 词:行政应急性原则  药品监督  药品管理  公共卫生
文章编号:1006-4931(2004)03-0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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