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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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志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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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党群工作部,广东珠海5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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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其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被认定无效,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作限缩解释,即一方面强制性规定应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强制性规定本身应仅限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其二,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外,尚应对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进行界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等角度予以认定。实务中对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合同效力认定时,应以价值优先性选择为导向,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加以比较。同时,应以规范性质为基础,坚持运用字面解释、规范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的法律解释方法。最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或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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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规范目的解释方法 价值优先性 类型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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