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基础探折——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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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永春,叶卫平.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基础探折——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2条[J].当代法学,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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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永春 叶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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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210093
(刘永春),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210093(叶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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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辨析 通说认为,英美法基本上将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认为董事对公司具有代理人和受托人的双重身份,董事责任则是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而大陆法系则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委任关系。①也有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董事既是公司的代理人,也是公司的受信托人②。但无论是委任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信托关系,都是学理上的分析。我国有学者提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这样重大的问题,不能靠学理解释,只能靠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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