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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在检疫执法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郝刚.行政复议在检疫执法中的运用[J].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1990(2).
作者姓名:郝刚
作者单位:卫生检疫总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包括一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向一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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