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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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士和,郝立海,张润荣.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J].治淮,2006(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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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士和 郝立海 张润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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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宝应县水务局,22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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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拖推广、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取水人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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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 案件 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管理 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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