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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
引用本文:蔡士和,郝立海,张润荣.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J].治淮,2006(4):12-13.
作者姓名:蔡士和  郝立海  张润荣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水务局,225800
摘    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拖推广、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取水人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关 键 词: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  案件  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管理  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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