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从“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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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咸晨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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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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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18JJD820002);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B18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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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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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节目名称 商标性使用 奇葩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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