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复已解除的收养关系 |
| |
引用本文: | 袁仕友.如何恢复已解除的收养关系[J].长寿,2005(9):60-61. |
| |
作者姓名: | 袁仕友 |
| |
摘 要: | 我的邻居刘大爷夫妇婚后无子女,于上世纪70年代初将两岁的小刘过继为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为其娶妻生子。但儿媳进门后,刘大爷夫妇与小两口的矛盾日益加深,无法共同生活。2001年,刘大爷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刘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他俩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故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关 键 词: | 共同生活 诉讼请求 法律效力 无子女 夫妇 当事人 判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