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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恢复已解除的收养关系
引用本文:袁仕友.如何恢复已解除的收养关系[J].长寿,2005(9):60-61.
作者姓名:袁仕友
摘    要:我的邻居刘大爷夫妇婚后无子女,于上世纪70年代初将两岁的小刘过继为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为其娶妻生子。但儿媳进门后,刘大爷夫妇与小两口的矛盾日益加深,无法共同生活。2001年,刘大爷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刘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他俩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故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共同生活  诉讼请求  法律效力  无子女  夫妇  当事人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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