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木包装材料检验检疫现状及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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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坚,廖太林,张瑞生.非实木包装材料检验检疫现状及思考[J].植物检疫,200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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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坚 廖太林 张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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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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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1号公告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均需按第15号标准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出于减少风险、加快通关速度等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非实木(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密度板等)包装替代传统的木质包装。1非实木包装检验检疫现状质检总局第84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境木质包装进行明确地定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同时,IPPC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认为非实木产品“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在其使用期间不可能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因此,检验检疫人员在检疫查验非实木包装时一般将其视为无木质包装,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昆山地区目前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货物中,约有8%为非实木包装。2非实木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2.1非实木其外,实木其中由于纯粹由非实木制成的木箱在稳定性、抗压性上存在一定缺陷。当其尺寸较大时,内部往往会使用由实木制成的框架加固。而这种非实木箱内的实木常被发货人所忽略,既不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加施IPPC标识,也不在合同提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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