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性性侵犯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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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阚磊,汤晓红.浅谈同性性侵犯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18):28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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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阚磊 汤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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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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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类同性性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刑法原则,上述两类案件都构不成强奸罪,原本应该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行为人却得以规避法律。因此,填补同性性侵犯的立法空白、扩充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显得极其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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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性性侵犯 强奸罪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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