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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