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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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圣平.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1):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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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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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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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号08JC8200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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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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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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