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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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鹏飞.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J].汽车与配件,20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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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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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把握过于机械,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违<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车上人员、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受害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还应当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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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保险 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 事故发生 车辆 受害人 保障 |
On the third Party in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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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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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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