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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桩普普通通的工伤案,却经历了工伤认定又否定、打了行政官司又打民事官司,一审判决后又发回重审;伤残认定亦经过了一次鉴定再次鉴定。案子如此反反复复一拖就是四年,而今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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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维护审级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活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高度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新问题,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态度,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扎实稳步前进。2011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607件,累计结案2588件,综合结案率为99.3%,同比增长0.9个百分点;共有上诉案件65件,同比下降12%;发回重审11件,同比降低35%;改判2件,同比降低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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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锦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59-65
发回重审是重要的程序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它对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充分条件;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判决、并且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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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申请参加,但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并强行合并裁判,却不能兼顾程序效率与安定。其原因在于我国实务试图折衷苏俄与大陆法系模式但忽略了其关键设计:苏俄民事诉讼虽然奉行第三人参加后本诉必须重新审理的原则,但禁止一审判决做出后的参加申请;大陆法系普遍允许诉讼终结前申请参加,但奉行本诉继续审理的原则。现行立法未限制二审参加,我国应当放弃重新审理模式,采纳本诉继续的原则。参加之诉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或者由二审法院移送管辖,二审原则上应中止本诉等待参加之诉确定,或者在参加之诉也到达二审时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受到被参加一方当事人诉讼状态包括二审失权的限制,但如果同时受到既判力、执行力或形成力的扩张作用,二审中仍可以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行为。后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其诉讼实施的缺陷排除参加或预决效力,恢复主张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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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亚明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4):3-9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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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为学者们所诟病。本文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实践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实然分析,揭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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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安现任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十多年来,他先后担任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中,他始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秉公执法,从1995年开始主审案件到现在,所办的案件没有一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出色的业绩赢得了群众的赞誉。1999年荣获石嘴山市“十佳政法干警”称号,2000年被评为全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相似文献
10.
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中的制约机制,将能有效地降低发回重审被滥用的机率。发回重审制度中的制约机制包括发回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制约、当事人对上级法院的制约两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发回重审中的制约机制目前尚处于空缺状态,很有必要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