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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最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荷兰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3.
以私法现代化为视角,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立法程序上,建议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立法语言上,尽量采用专业化的用语;在标题方面,不但各编、章、节应有标题,各条也应有标题;在体系层次标示方面.采用整部民法典“通计条次”。  相似文献   
4.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5.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创设成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居住权的设定保障了特定群体的住房权益,充分发挥了房屋的利用价值,满足了司法裁判的需要。但是,《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设定方式局限、主体范围不明确、转让方式绝对化以及权利救济缺失,这些问题都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而引起居住权纠纷。因此,本文从居住权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分析并探究其出现的问题,从增设法定居住权、明确主体范围、适当允许转让以及对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进行规制等方面对居住权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立法指导思想,但相关商法规则并未能彰显商法的特殊性,部分商事权利规则更是存在重述性规则过多、以民法的权利思维定式表达商事权利等局限,难以满足商事实践需求。商事权利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基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差异、民事权利体系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商事权利的特殊性,构建独立的商事权利体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在《民法典》时代,构建商事权利体系有助于推进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保障商事权利的实现、促进相关规范的准确适用,此亦是在商法层面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呈现。我国在构建商事权利体系的过程中,需正确处理民事与商事权利体系之间的关系,关注商事权利在特权性与限权性之间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商事权利的基本类型与内容。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黑白合同纠纷是发生概率较高的纠纷类型,《民法典》的颁布未能妥善解决该法律问题。为了解决黑白合同问题,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规则。对于该规则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在理论层面上,需要明确黑白合同的界定方式以及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在实践层面上,应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件的经验,结合司法观点明晰规则内容。以此为基础,全面、系统地阐释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规则,当满足适用要件时,可通过四个步骤判断“黑合同”与“白合同”,从而得出适用结论。  相似文献   
9.
继受罗马法影响,我国传统民法对流担保约款采用绝对禁止的规则。然而,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古罗马时期禁止流担保约款的立法理念已经不再完全契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我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流担保约款“解禁”的合理性,对绝对禁止流担保约款进行了立法技术上的软化修改。《民法典》立法修改释放出流担保约款解禁的信号,以此为基础对流担保约款进行进一步解禁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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