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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6):11-14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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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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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上有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是建立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立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契约行为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概念的适用余地,故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各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体系时,其采用的逻辑方法明显存在以下错误:(1)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不具有同等性质的含义;(2)其有因行为中的“原因”根本不具备构成整体意义上“法律行为原因”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均系一个独立的范畴,根本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有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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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长期以来,在法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损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为学者们所争论不休。实质上,有关合同损害的争议,反映了合同法上的公平观念与契约自由精神的冲突。法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损害,其性质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基本相同,故对之予以介绍和研究,对于我国合同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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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 ,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 ,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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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去河南省法官学院讲课,课后和一些法官一起吃晚饭,席间自然免不了谈论一些法律上的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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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 (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 ,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 )。财产 (广义 )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 ,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在我国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 ,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是使穷汉真正具有人格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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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则、分类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了详尽介绍,为构筑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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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上的添附权尹田《法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所有人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同时,该法典第712条还进一步规定:“所有权得因添附或附合以及时效而取得。”事实上,《法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