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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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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主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现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表见代理(代表)等制度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法理,但各个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各异。司法实践中,外观主义还常常被滥用于一些与交易无关的不动产或股权权属争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误将法律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等同于外观主义,从而忽视了权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逻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无论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都是运用权利推定的结果。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中,尽管登记权利人最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权利人,但这并非外观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适用权利变动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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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8条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界定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但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此外,《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准用于最高额保证。《物权法》实施后,在《物权法》未对《担保法》作实质修改的情形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仍有适用的空间,因此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判断。至于《物权法》能否适用于该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则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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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监督机制呢?我们认为对此问题首先应当从分析我国司法不公的原因入手。(一)我国当前司法的困境和问题当前我国加强现有司法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源于对司法的不信任,亦即司法丧失权威性所致。司法丧失权威性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尚未形成,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监督模式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现状不满意。因此越是强化现有监督,越会导致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不能满足,司法也会越来越不公正,人们又会越需要对司法进行类似监督。如此,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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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全国法院第16届学术讨论会拟于2004年第4季度举行。本次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第16届学术讨论会以“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为中心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论文。与往届学术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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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值此《合同法》颁行十周年纪念之际,总结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并联系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对这一制度进行解释论的分析,是一件不无意义的事情。考虑到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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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语境下的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自1949年至今,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合同的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从最初较为简单的有效·无效二分法,发展到目前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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