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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家在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后者可分为专门政策型和相关政策型两种类型。但是,目前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国家政策的非洲国家较少,多数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通过发布较为宽泛的纲领性、宣示性政策文件,辅之以在其他相关国家政策中体现气候变化的内容。从比较的视角来看,非洲国家在气候变化立法及政策上较为落后,需要加以完善和提高,同时,也不可忽视其中存在的利益博弈和气候陷阱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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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境权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环境运动,并为目前国际人权法的司法实践所认可.尽管以生命健康权为代表的既有人权保障机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毕竟不能对环境利益予以整全性的保护,不符合现代环境保护的需要,也不适宜作为证成“环境权”的例证.实证分析表明,拉丁美洲各国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加以直接运用的“健康环境权”并不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美国各州宪法中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也表明,“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 “健康环境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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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一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目前,德国已形成了以《能源经济法》为基本法,由煤炭立法、石油立法、可再生能源立法、节约能源立法、核能立法、生态税收立法等专门法为中心内容的能源立法体系,对我国的能源立法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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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2):13-19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断加剧,生态安全日益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生态安全是指一国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其目标是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秩序。在环境法中确立生态安全原则,不仅是环境法扩展法律秩序价值的必须,也是由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安全状况决定的,具有价值上和现实上的双重合理性。在环境法中贯彻生态安全原则,需要从环境法理念的改进、环境基本法的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方面着手。同时,还应注意环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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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自然灾害对各个部门法都提出了诸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环境法自不例外。自然灾害法和环境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但两者都涉及到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这正是目前在自然灾害防治中所出现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环境法律问题,具体包括:次生环境灾害的防治、紧急行政权力对原法律秩序的改变、不可抗力对法律责任的免除。解决前述问题,需对相关法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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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环保督察是当前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揭露的共性问题包括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制度流于形式、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等六个方面。这暴露出当前中国环境法治所面临的诸多体制性障碍,其根源在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三个方面的制度缺陷,即:不科学的纵向“中央—地方”关系、横向政府部门间府际关系,环保事权与财权的不合理配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除上述障碍,需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构建多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形成合理配置环保事权、财权及支出责任的法律规则,切实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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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12-15
能源立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日本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源立法体系,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实施,包括建立统一管理体制、注重法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制度安排内化法律目标、明确经济激励措施等。日本能源立法及其执行的经验,对我国能源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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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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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受到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强大影响,分别形成了环境权理论和环境维权解释框架。尽管目前对环境权理论已经有所反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权利话语的支配。对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深入分析表明,公众基于环境权利意识觉醒而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只是权利话语的理论想象而不符合中国现实;而基于环境维权框架提出的法律对策也面临着诸多困境,阻碍了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在肯定环境保护权利话语历史贡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并在环境法理念、功能和制度层面上予以适度调整。环境法学者应在破除权利话语迷思的基础上,对理论的边界与实践的发展保持自我反省和高度敏感,方能实现环境法的转型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